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土地管理法>第5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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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出讓的范圍,《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guī)范》進行了明確: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外,方可采取協議*,并明確從兩個層面進行把握:一是細分范圍,可以協議出讓的范圍,主要包括以下情況:“
(1)供應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計劃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
(2)原劃撥、承租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國有土地*合同》、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3)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經依法批準,可以采取協議*,但《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除外;
(4)出讓土地使用權人申請續(xù)期,經審查準予續(xù)期的,可以采用協議*;
(5)法律、法規(guī)、行政規(guī)定明確可以協議出讓的其他情形。二是建立認定程序:---對不能確定是否符合協議出讓范圍的具體宗地,可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協調決策機構集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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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收回土地使用權是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锻恋毓芾矸ā返?8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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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涉及到國家利益以及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對收回國有土地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但對于收回程序則無專門的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中對因閑置土地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程序作了一些規(guī)定,但由于收回土地的情形十分復雜,筆者結合管理實踐經驗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收回國有土地的條件綜合《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收回國有土地的法定條件包括以下5種情形: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城市房地產法》第十九條、《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實施城市規(guī)劃進行舊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土地使用者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閑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違反《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未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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閑置土地的處理程序:
1、立案調查核實國土資源局對閑置土地進行現場核實調查,查實用地批供手續(xù)情況、核實閑置土地定性、面積和閑置時間,并對被調查人進行詢問、了解情況。
2、閑置土地認定告知閑置土地認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認定通知書》,告知閑置土地的認定理由、處理依據、處理*以及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等。告知后,土地使用權人行使陳述申辯權利的過程情況,市國土資源局應做好筆錄,并經土地使用權人簽證認可。
3、擬定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在確認閑置土地認定結論和充分考慮被處置方陳述、申辯意見的基礎上擬定閑置土地處理方案。閑置土地上依法設立了抵押權的,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
4、處置方案、聽證告知閑置土地處置方案確定后,向土地使用權人下達《閑置土地處置方案告知書》、《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聽證告知書》。需要簽收《土地管理公文送達回證》和書面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申請聽證的,進入聽證程序,組織聽證。要做聽證記錄。
5、處置方案報批、公告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告政府收回閑置土地方案。
6、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以國土資源局名義向原土地使用者下達《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將《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抄送市局法規(guī)、用地、地產、地籍等機構備案,撤銷建設用地批準書,終止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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