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昧地問一句,經營性土地使用權出讓主要有哪些內容啊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qū)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出讓合同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宗地號、面積;(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時間;(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數額、幣種、交付*及時間;(五)交付土地的時間;(六)規(guī)劃、市政設計要點;(七)項目竣工提交驗收時間;(八)市政設施配套建設義務;(九)使用相鄰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十)建設附屬、附加設施的項目及義務;(十一)違約責任;(十二)當事人認為必要的其他條款。出讓合同應附上宗地圖,作為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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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土地使用權出讓要注意以下內容:1、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以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分離為基礎,國家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地位不變,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取得一種獨立的財產權利,包括所有權中占有、使用、*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如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與土地所有權相分離的獨立物權,不同于所有權中單純的使用權能.2、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由政府壟斷.土地使用權出讓只能是國有土地,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只能是市、縣(市)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個人不得實施土地出讓行為.3、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有年限限制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合同中約定為限,但不得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出讓年限.4、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的,受讓方獲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向出讓人支付出讓金為代價,一般在出讓合同簽訂后的法定期限內,由受讓方一次性支付或法定期限內分期支付.5、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是土地使用權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步,反映作為土地所有者的國家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商品經濟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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