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屬于信息公開嗎?
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于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該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xié)議。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nèi)外的企業(yè)法人。
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zhuǎn)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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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應不應該公開,需要看政府以及第三方受讓人的意見,因為涉及到第三方受讓人的信息。具體法律條例以及相關規(guī)定如下:
根據(jù)《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七條、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國家作為國有土地所有者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nèi)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書面合同。
同時,《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但是,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nèi)容和理由書面通知第三方”。
由于土地出讓合同是政府和受讓人雙方簽訂的合同,因此對于土地出讓合同的信息公開申請,由于涉及第三方受讓人的信息,政府部門往往在征求第三方意見而第三方認為涉及商業(yè)秘密不同意公開后,不予以公開土地出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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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讓合同,屬于一般的民政合同,在政府公開范圍之內(nèi),如果公開申請信息公開的,可以公開查詢土地出讓合同。政府不予公開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jù)《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zhuǎn)讓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依照平等、自愿、有償?shù)脑瓌t簽訂的,政府作為合同中的出讓人,與用地人即合同中的受讓人地位平等,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讓合同才能成立。政府雖在合同中表達國家意志,但國家意志在合同中僅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對他方并不具有強制性。沒有受讓人的同意,國家的單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對他人產(chǎn)生約束力。出讓合同確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充分協(xié)商的基礎上共同簽訂的。當事人任何一方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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