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城鎮(zhèn)國家所有的土地,我國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對城鎮(zhèn)國有土地,公民可以通過下列*獲得土地使用權。
1、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的行為,出讓的具體辦法有協(xié)議出讓、招標和拍賣三種。公民可以依法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通過協(xié)議、招標或拍賣的*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交納土地出讓金,獲得土地使用權。
2、通過土地使用權劃撥的*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公民可以提出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申請。通過劃撥的*獲取的土地使用權沒有期限的限制,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無限期的使用。
3、通過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在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后,劃撥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辦理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并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都可以進行轉讓。公民通過轉讓的*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根據法律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隨之轉讓,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也隨之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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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初始(變更)土地登記的程序:l、土地登記申請;
2、地籍調查;
3、權屬審核;
4、注冊登記;
5、核發(fā)或者更換、注銷土地證書。
二、初始(變更)土地登記申請人申請登記時,應提交哪些文件資料: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單位設立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個人身份證明及戶籍證明;
3、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屬于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還須提交共有人共同使用該宗土地的約定、協(xié)議等資料;
4、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合法產權證明;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資料。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土地登記時,應提交哪些文件資料:
1、轉讓方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
2、受讓方土地登記申請;
3、國有土地出讓手續(xù)批復資料1套:①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l份;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該宗地的出讓批復;③市國土資源局轉發(fā)文件;④出讓金繳納憑證、契稅繳納證明復印件。
4、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協(xié)議原件2份并公證;
5、轉讓方上級主管部門的意見;
6、轉讓方工程建設*情況說明、計委下達的固定資產*計劃以及項目建設記錄手冊的復印件;
7、地價確認文件(地價評估報告、地價確認批復)各1份;
8、該宗地無被查封、抵押、擔保、債務等權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權屬糾紛的保證書。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時,應提交哪些文件資料:
1、《國有土地使用證》正本;
2、抵押雙方共同填寫的《國有土地抵押申請審批表》;
3、雙方填寫土地抵押合同一式三份;
4、地價確認文件(地價評估報告、地價確認批復)各1份;
5、經公證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和貸款合同各1份;
6、以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應提供的資料:原土地出讓合同出讓金、契稅繳納憑證的復印件各1份;
7、雙方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及雙方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委托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8、抵押土地宗地圖3份(抵押權人對抵押面積范圍蓋章認可);
9、該宗地無被查封、抵押、擔保、債務等權利限制以及其他土地權屬糾紛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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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次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一、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送。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fā),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轉讓,應當依照規(guī)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符合上述規(guī)定,否則即為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該行為除可能涉及合同法的諸多規(guī)定外,還具有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項特點,包括:
1.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一同移轉。
2.權利義務一同轉移。這里的權利義務,是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分離時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及其未行使和未履行部分。如土地的用途,出讓合同約定為住宅用地,無論該地塊的土地使用權經過多少次轉讓,均不因為轉讓而變成其他用途。
3.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辦理變更登記。中國現行立法對物權變動采取登記要件主義,即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簽訂并不直接意味著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土地使用權的移轉以登記為要件,轉讓合同中的受讓人不是在轉讓合同簽定以后,而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登記到受讓人名下以后方取得土地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出租土地使用權出租,分為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和劃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條件:
(1)出租人必須是通過出讓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才能對土地具有處分權,合法地轉移其土地使用權。
(2)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出租人具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同時,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權證,即土地使用權人和房屋所有權人必須是一致的。
(3)土地使用權出租時,以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原土地使用權人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出讓金,并依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條件進行一定的*開發(fā)。
(4)土地使用權出租不得違反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guī)定。用于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fā)必須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xié)議。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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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宅基地使用權主體的申請還是蠻麻煩的,具體所需要的申報材料和流程如下:
1、土地登記申請書(由國土中心所提供固定格式的申請書);
2、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坐標(可以委托有資質的專業(yè)技術單位進行地籍調查獲得);
3、有效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用地審批批復、舊地契、公典契或具結書以及其他證明材料);
4、上述權屬來源證明中除用地審批批復外,均需村委會出具證明;
5、一戶一宅證明;
6、身份證復印件;
7、委托書和*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他人辦理的);
8、其他材料。
辦理程序:
申??請――收??件――審??查――上報審批――登記、發(fā)證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
備注:
1、本登記事項由所在地轄區(qū)國土資源管理中心所受理;
2、違法用地按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罰;
3、處理糾紛異議時間不計算在限期內;
4、承諾時限為收件之日起至上報政府之日止。
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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