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定金的比例不能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稉7ā芬?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因此,按照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購房認購書中規(guī)定的購房定金的比例不應當超過購房款的20%。比如,購房者要買的商品房的價格是100萬元,那么認購書中規(guī)定的購房定金就不能超過20萬元。 如果購房定金的比例超過了百分之二十的話怎么辦?《擔保法司法解釋》百二十一條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就不屬于定金,不適用法律關于定金罰則的規(guī)定。 所謂定金罰則,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比如,房屋價格是100萬元,但是認購書中的定金是30萬,那么超出的10萬就不能適用定金罰則。如果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導致購房合約不能簽訂的,那么開發(fā)商應當給購房者雙倍返還的定金是40萬,而不是60萬。當然開發(fā)商把超出定金的10萬也必須退回給購房者,這樣購房者一共可以拿到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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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定金是個人根據情況來定的。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 定金特征如下: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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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的相關內容規(guī)定,房產交易的當事人可以約定買方向賣方給付定金作為房產交易過程中的擔保。當買方履行合約后,定金應當作為房款的抵價款或者由買家收回。如果給付定金的買家不能按照約定履行合約時,賣家有權沒收其定金,且買家無權要求定金的返還。若收受定金的賣家沒能履行約定的債務時,那么作為賠償就應該雙倍返還定金。此外,定金的約定*要用書面的形式展現出來。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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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訂金,兩個的區(qū)分,建議您好好查查,定金1般是不退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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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是可以退的不管是定還是訂 你吃準那條合同條款不認同就可以了(如交房期等)要么就打官司保你贏我就是做房產的為了這樣的事我特地問過公司的法律顧問 你說的方法是行不通的收入證明開不出貸款不行是你自己的原因我現在的公司在合同里就有一條規(guī)定(大致意思如下)由于乙方(就是你)的原因造成貸款批不下來那就需要你自己支付的(不貸款自己付)如逾期不付按照??%支付滯納金在??時間內不支付甲方(開發(fā)商)有權終止合同并要就乙方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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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手倒賣,這樣*劃算 了,如果是炒房的話。不要交各種稅,只要你找到合適的買家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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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擔保法對其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過的部分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意圖顯然是限制給付數額過大的定金 ,將定金的懲罰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內。 2、法解釋第119條規(guī)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 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該規(guī)定說明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擔保法》 第六章 定 金 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條 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一條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擔保法解釋》 六、關于定金部分的解釋 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百一十七條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主合同。對解除主合同后責任的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 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一十九條 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百二十條 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百二十一條 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百二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系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受定金處罰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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